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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山域嚮導:指從事登山、溯溪、攀岩及雪攀之山域相關活動之嚮導。 二、訓練機構: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山域嚮導運動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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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引文所提到的《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該條款針對兩個相關詞彙進行了定義,分別是「山域嚮導」和「訓練機構」。 根據該條款的定義,「山域嚮導」一詞特指從事登山、溯溪、攀岩及雪攀等山域相關活動的嚮導。這意味著只有在從事這些特定的休閒活動時,才能稱之為山域嚮導。 而「訓練機構」一詞則指由教育部認定的、從事山域嚮導運動專業人員訓練的機構。換句話說,只有獲得教育部的認可,並專門提供關於山域嚮導運動的專業人員訓練的機構才能被稱為訓練機構。 以下是與該條款有關的範例資料: 根據教育部網站資訊,教育部對山域嚮導執照進行了相關規定,並且有特定的訓練機構提供山域嚮導專業人員的培訓。舉例來說,A公司是一個具有教育部認可的訓練機構,該公司提供山域嚮導執照的專業訓練課程,這些課程包括登山、溯溪、攀岩和雪攀等相關技巧和知識的培訓。因此,該公司符合《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中對訓練機構的定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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