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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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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第三條申請檢定類別之專技能訓練,二年內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發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2. 2.從事山域活動工作三年以上,提出從業證明文件,經第二十條第一項受認可之訓練機構設立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免檢附前項第二款之訓練證明文件。
  3. 3.前項山域活動工作類型及審議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年滿十八歲,如果申請人未成年則需要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接受符合第三條申請檢定類別的專業技能訓練機構所辦的訓練,累計達到四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的證明文件。 3. 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由本部公告的相關訓練,需達到八小時以上,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此外,從事山域活動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如果能提供相關從業證明文件,且經第二十條第一項受認可之訓練機構設立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則可以免檢附前項第二款之訓練證明文件。 對於山域活動工作類型及審議基準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本部所公告的相關規定。 另外,在本辦法修正施行之前已取得攀登嚮導證書的人,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可以繼續執行原攀登嚮導業務,但在證書效期屆滿後,如果仍有意執行攀登嚮導業務,則需要依據第十條的規定,通過嚮導類別的複訓合格,分別取得各類別的嚮導證書。 相關資料可參考內政部相關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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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第三條申請檢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