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法律,山域向导资格检定办法第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山域向导和撤销山域向导资格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经判刑确认时,不得担任山域向导,并且已取得山域向导资格者将被撤销资格: 1. 犯刑法妨害风化罪章的罪。 2. 犯刑法杀人罪章的罪。 3. 犯刑法伤害罪章的罪,不包括过失犯。 4. 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遗弃罪。 5. 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的罪。 6.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性侵害犯罪。 7. 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罪。 根据该条的第二款,犯除第六项以外的罪,并且在申请山域向导资格检定前12年内,未再受到上述各项罪刑的宣告或执行,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具体情况可以参考《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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