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6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山域嚮導;已取得山域嚮導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2.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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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华民国法律,山域向导资格检定办法第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山域向导和撤销山域向导资格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经判刑确认时,不得担任山域向导,并且已取得山域向导资格者将被撤销资格: 1. 犯刑法妨害风化罪章的罪。 2. 犯刑法杀人罪章的罪。 3. 犯刑法伤害罪章的罪,不包括过失犯。 4. 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遗弃罪。 5. 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的罪。 6.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性侵害犯罪。 7. 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罪。 根据该条的第二款,犯除第六项以外的罪,并且在申请山域向导资格检定前12年内,未再受到上述各项罪刑的宣告或执行,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具体情况可以参考《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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