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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7 條

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檢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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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7條,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應提供證明其身分的文件,例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應提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資格要求的文件作為證明。 三、申請檢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應提供申請檢定前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例如,根據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內政部第10-1號「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人應具備30小時以上之山域導覽訓練(以成績證書證明);根據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應具備拯救暨急救技能(以成績證書證明)。因此,在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供山域導覽訓練和拯救暨急救技能的成績證書來證明其資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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