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十條的規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可以免徵營業稅。然而,這個免稅的認定辦法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運動賽事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舉辦、對外公開,並且需要經過各該運動賽事的主管機關的審核和備查。該主管機關的備查文件需要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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