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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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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2. 2.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十條的規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可以免徵營業稅。然而,這個免稅的認定辦法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運動賽事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舉辦、對外公開,並且需要經過各該運動賽事的主管機關的審核和備查。該主管機關的備查文件需要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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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