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 4 條
- 1.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 2.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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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十條的規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可以免徵營業稅。然而,這個免稅的認定辦法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運動賽事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舉辦、對外公開,並且需要經過各該運動賽事的主管機關的審核和備查。該主管機關的備查文件需要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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