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賽事。 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依前條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舉辦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之相關資料。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依第五條申請認可之活動,如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本部得撤銷其認可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