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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 7 條

  1. 1.本部受理第五條申請,應邀集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2. 2.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
  3. 3.第一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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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第7條的规定: 1. 被申請免徵營業稅的體育團體需要提交申請,并且將代表組成的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如果申請符合標準,審查小組會發放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舉例:若一個體育團體舉辦了一個運動賽事,他們可以根據第7條的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他們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經過審查小組的審查。如果審查小組認為該體育團體符合免徵標準,他們會發放一份認可文書,作為該體育團體免徵營業稅的證明。 2. 認可文書上應該清楚說明免徵營業稅的範圍。 舉例:如果一個體育團體的申請被認可,他們收到的認可文書上必須清楚指明哪些活動可以免徵營業稅,以及哪些活動不符合免徵條件。 3. 審查小組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員應該是同一性別。 舉例:如果審查小組由9位成員組成,則至少有3位成員應該是同一性別。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審查小組構成的性別平等,並避免性別不平衡對審查結果產生影響。 參考資料: -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行政院主計處) - 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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