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 6 條
依前條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舉辦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之相關資料。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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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的團體應該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書、符合第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舉辦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活動的相關資料、負責人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本部指定的文件。 根據「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根據同法第 10 條規定,營業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2 條規定,具有文化藝術活動之主辦單位,可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免徵營業稅。依該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時,應檢附申請書、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舉辦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之相關資料、負責人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例如,一個體育團體舉辦了一場符合該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活動的運動賽事,該團體可以根據該辦法向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免徵營業稅。在申請時,他們需要檢附申請書、符合第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舉辦該運動賽事的相關資料、負責人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本部指定的文件。 參考資料: - 營業稅法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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