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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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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第2條,體育團體的定義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一、根據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符合國民體育法所定之體育團體的標準。 二、符合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認定的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的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的財團法人和公益社團法人。例如,一個以推廣運動為宗旨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證為教育文化機構,且其主要活動是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或活動。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也被列入體育團體的定義中。 參考法條: -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體育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稅率,由行政院核定之」。 - 教育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符合教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藝術獎助條例之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教育、文化、藝術為宗旨,經主管機關核定列冊者,其營業稅應予免稅」。 例如,某財團法人以推動體育運動為宗旨,並被教育部認定為教育文化機構,其主辦並組織各項體育賽事和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教育文化機構,因此該財團法人被認定為體育團體,享有免徵營業稅的待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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