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體育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運動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體育專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 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條,本法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舉例:一個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以推廣體育為宗旨的團體。 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舉例:一個具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舉例:一位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擁有專業知識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的人員。 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 舉例:一位受過運動專業訓練,並通過體育團體的檢定和授證,從事運動指導和訓練的人員。 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 舉例:一位受過運動專業訓練,並通過體育團體的檢定和授證,從事賽會執法工作的人員。 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 - 中華民國教育部官方網站 - 國際體育組織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