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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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條,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這表示在國民體育事務上,中央政府由教育部負責,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分別在直轄市和縣(市)範圍內負責。舉例來說,若有關於國民體育相關事務的法規或政策,中央教育部會是負責制定和執行的機關,而在直轄市和縣(市)則是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分別負責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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