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國民體育法第1條的目的是促進和保障國民參與體育活動,建立健全的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和運動發展。這項法律的目的在於提倡國民從事體育運動,並創造一個適合運動發展的環境。這項法律的內容可以作為促進國人體育參與和運動發展的參考依據。
中華民國青年男女有受體育之義務,父母或監護人應負責督促之。
國民體育之實施,應依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鍛鍊國民強健體格,培養民族正氣,達到全國國民具有自衛衛國之能力為目的。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次前次修正時間為民國七十一年,鑒於相關時空環境已多有差異,為確立本法作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健全體育環境及發展全民運動以促進與保障國民參與,爰修正立法宗旨。 二、參考行政院提案之草案版本,考量目前國際潮流均以推動全民運動與加強基礎設施之作為競技運動之選材之重點,且相關體育團體法制改革亦為健全國內體育環境之一環,為避免資源配置失衡並簡化立法意旨,故做相關文字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青年男女有受體育之義務,父母或監護人應負責督促之。
國民體育之實施,應依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鍛鍊國民強健體格,培養民族正氣,達到全國國民具有自衛衛國之能力為目的。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次前次修正時間為民國七十一年,鑒於相關時空環境已多有差異,為確立本法作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健全體育環境及發展全民運動以促進與保障國民參與,爰修正立法宗旨。 二、參考行政院提案之草案版本,考量目前國際潮流均以推動全民運動與加強基礎設施之作為競技運動之選材之重點,且相關體育團體法制改革亦為健全國內體育環境之一環,為避免資源配置失衡並簡化立法意旨,故做相關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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