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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 3 條

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賽事。 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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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3 條,體育團體舉辦以下運動賽事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1. 各該單項運動賽事或活動,包括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例:某體育團體舉辦籃球聯賽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2. 職業運動賽事。 例:某體育團體舉辦職業足球比賽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3. 舉辦與前兩項運動賽事有關的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例:某體育團體在運動賽事期間舉辦的加油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參考資料: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最新修正日期不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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