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 (二)滑翔翼。 (三)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二、訓練機構: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三、載飛:指人員操作飛行載具,搭載受載飛者進行無動力飛行運動之行為。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該法條定義了本辦法中的一些用詞,包括無動力飛行運動、訓練機構和載飛。 無動力飛行運動指的是人員操作飛行載具,在風力的支撐下進行滑翔飛行的運動,包括無動力飛行傘、滑翔翼和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的載具。 訓練機構則指經教育部認可,從事專業人員訓練的機構。這些訓練機構負責培訓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載飛是指專業人員操作飛行載具,載著乘客進行無動力飛行運動的行為。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公告,認可的無動力飛行運動訓練機構需要具備相關的設備和資格,並有專業的教練團隊進行培訓。舉例來說,滑翔俱樂部可以是一個被認可的訓練機構,提供滑翔翼的訓練課程,以培養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而載飛可以是指該專業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載著學員進行滑翔飛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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