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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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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載飛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之專業人員。 二、指導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教學訓練、飛行場域管制及前款工作之專業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專業人員被分為兩個類別,即載飛員和指導員。載飛員是指根據飛行載具的種類,擔任載飛的專業人員。指導員則是根據飛行載具的種類,擔任載飛教學訓練、飛行場域管制以及前一項工作的專業人員。 根據參考資料,該辦法中沒有提供關於具體範例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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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3 條規定:「專業人員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載飛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之專業人員。 二、指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