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3 條
專業人員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載飛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之專業人員。 二、指導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教學訓練、飛行場域管制及前款工作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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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專業人員被分為兩個類別,即載飛員和指導員。載飛員是指根據飛行載具的種類,擔任載飛的專業人員。指導員則是根據飛行載具的種類,擔任載飛教學訓練、飛行場域管制以及前一項工作的專業人員。 根據參考資料,該辦法中沒有提供關於具體範例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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