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5 條
申請載飛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曾受訓練機構所辦載飛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自前款訓練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載飛專業人員,且接受被載飛之專業人員指導,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並檢附經專業人員及訓練機構認可之載飛紀錄。 四、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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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載飛員檢定者需要具備以下資格: 1. 年滿十八歲,如果申請者是未成年人,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曾經接受培訓機構辦理的載飛訓練並合格,並且擁有培訓機構核發的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3. 在訓練結束後的次日起一年內,至少有五十次以上的載飛經驗,且接受被載飛專業人員的指導。申請人必須提交載飛紀錄,並經過專業人員和培訓機構的認可。 4. 接受過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認可的相關訓練,訓練時數需超過八小時,並需取得對應的證明文件。 例如,如果有一名申請人已年滿18歲,曾在培訓機構完成載飛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且在訓練結束後的一年內至少進行了50次以上的載飛並得到專業人員的指導,並且參加了至少8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課程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則該申請人符合「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的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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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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