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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6 條

  1. 1.申請指導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載飛員證書四年以上,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助理指導員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間。 二、在指導員指導下,實際從事載飛教學訓練達一百小時以上(其屬指導同一學員者,至多採計二十小時),並檢附經指導員及訓練機構認可之教學訓練紀錄。 三、載飛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並檢附由飛行場域管理單位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協助飛行場域管制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並檢附經指導員認可之紀錄。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應於申請檢定前三年內完成。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載飛教學訓練時數,得包括訓練機構所辦載飛課程之教學訓練時數,及前條第三款載飛員訓練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需完成五十次以上載飛之指導時數。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前規定取得助理指導員證書者,仍得依原規定展延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並擔任指導員之助理教學工作,及飛行場域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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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6條第1項,申請指導員檢定的資格包括以下要件: - 持有載飛員證書至少四年,或在2018年7月3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取得助理指導員證書並且該證書仍然有效。 - 在指導員指導下實際進行載飛教學訓練至少100小時(對於同一學員的指導最多只能計算20小時),並且提交經指導員和訓練機構認可的教學訓練紀錄。 - 載飛次數達到50次以上,並提交由飛行場管理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 協助飛行場域管制的時間達到200小時以上,並提交經指導員認可的紀錄。 2.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至第4款所要求的條件必須在申請檢定前的三年內完成。 3.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6條第3項,第2款所要求的載飛教學訓練時數可以包括訓練機構所辦載飛課程的教學訓練時數,以及在前一條中要求的載飛員訓練結束後一年內需要完成的50次以上載飛的指導時數。 4.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6條第4項,根據2018年7月3日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已經按照修正前的規定取得助理指導員證書的人,仍然可以延長他們的證書有效期限,並擔任指導員的助理教學工作和飛行場域管制工作。 資料來源: -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6條 (行政院農委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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