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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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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專人員;已取得專業人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八、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之罪。
  2. 2.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以下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專業人員並將已取得的專業人員資格撤銷: a. 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b. 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c. 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d. 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e. 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f.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g.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h.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之罪。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罪,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在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a. 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經撤銷。 b.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參考資料: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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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專業人員;已取得專業人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