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以下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專業人員並將已取得的專業人員資格撤銷: a. 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b. 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c. 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d. 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e. 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f.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g.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h.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之罪。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罪,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在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a. 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經撤銷。 b.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參考資料: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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