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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財產上利益。
  2. 前項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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