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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2.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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