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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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各級政府得提供下列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依相關規定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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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績效優良的單位或人員可以獲得以下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各級政府可以透過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的方式,表彰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優秀的單位或人員。 二、公開表揚:各級政府可以公開表揚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優秀的單位或人員,例如在報紙、網站或其他媒體上發表相關的表揚文章或新聞報導等方式。 三、依相關規定敘獎:根據相關規定,各級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對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優秀的單位或人員進行敘獎,這可能包括提供經費補助、專業培訓或其他形式的獎勵和獎金等。 參考資料:"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2020年6月3日修正,經行政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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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