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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各級政府得提供下列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依相關規定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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