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各級政府及管理單位應訂定公共運動設施之使用管理規定,並應考量無障礙及適性適齡使用需求。
- 2.各級政府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公共運動設施者,應輔導、監督其善盡管理責任,確保使用者平等參與運動權益。
- 3.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及管理單位應該制定公共運動設施的使用管理規定,並且考量無障礙和適性適齡使用的需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使用者能夠平等參與運動權益。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新北市政府公共運動設施管理辦法,該市政府制定了詳細的運動場館使用管理規定,包括開放時間、使用費用、器材租借、場地預約等相關規定,以確保設施的有效運作和使用者的權益。同時,該辦法也重視無障礙和適性適齡使用的概念,並提供相應的配套設施和服務,以確保所有使用者都能夠享有公平的運動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