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於公共運動設施明顯處標示緊急聯絡機制。 二、依運動設施種類、特性,設置急救醫療用品及消防器材,並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管理單位在預防和應對傷害事故方面應採取的措施。根據該條例,管理單位需要在公共運動設施的明顯位置標示緊急聯絡機制。此外,根據不同運動設施的種類和特性,管理單位需要設置急救醫療用品和消防器材,同時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和定期更換。管理單位還需要制定緊急應變計劃並定期進行演練。另外,管理單位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確定最低保險金額。根據該法規,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的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體育署公布的相關資訊,公共運動設施包括運動場館、運動場地、運動器材等。在台灣,許多公共運動設施都設有緊急聯絡機制,例如在運動場地上會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撥打緊急電話的設備,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聯絡相關單位。同時,根據台灣公共運動設施的安全要求,運動場館和場地應該設置急救箱、急救藥品、AED(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以便在需要時能夠提供迅速的急救處理。此外,公共運動設施的管理單位也需要定期進行緊急應變計劃的演練,以確保在發生突發狀況時能夠迅速做出應對措施。根據台灣法律,公共運動設施的管理單位還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提供賠償保障,保險金額的設定應該符合法規所規定的最低標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