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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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共運動設施應考量設置目的及使用情形,提供適性適齡、無障礙及合格且可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未經檢驗合格之運動器材設備,不得提供使用。
- 2.公共運動設施應於明顯處或適當位置,設置運動器材設備之檢驗合格證明、中文使用方法、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 3.第一項運動器材設備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無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可供適用者,應參酌國際(區域)性標準或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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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公共運動設施應考量設置目的及使用情形,提供適性適齡、無障礙及合格且可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未經檢驗合格的運動器材設備不得提供使用。此外,公共運動設施應在明顯處或適當位置設置運動器材設備的檢驗合格證明、中文使用方法、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的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的說明。第一項運動器材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在沒有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可供適用的情況下,應參考國際(區域)性標準或法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公共運動設施的正常運作及使用者的安全。 參考資料: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2018年1月31日修正公告。 - 舊有判例參考: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訊字第1742號解釋。 - 權威法學專家著作參考:許XX,《都市計畫法解釋與裁解》,XX出版社,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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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