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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性別平等原則及各國際單項運動協(總)會公告之各級運動賽事場地規格相關規範,並依本部公告之運動設施規範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進行規劃及配置。
  2. 公共運動設施之空間及動線規劃、運動器材設備之配置,不得妨礙民眾之進出及使用。
  3. 公共運動設施應於出入口及適當動線處標示下列資訊,供使用者知悉。但屬室外簡易運動場無其他附屬設施者,得免標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資訊: 一、基本資料(包括設置位置、範圍、運動設施種類及數量、可容納人數、管理人員及其連絡方式等資料)。 二、場館配置平面圖。 三、逃生動線。 四、安全警示標語。 五、收費基準。 六、開放使用時間。 七、使用行為規範及安全準則。 八、安全措施、注意事項及緊急事故處理流程。 九、無障礙設施與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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