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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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設置公共運動設施時,應就下列項目辦理可行性評估: 一、政策目標及設置目的。 二、運動需求及財務可行性。 三、法律可行性。 四、技術可行性。 五、環境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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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各級政府在設置公共運動設施時,應評估以下幾個項目的可行性:政策目標及設置目的、運動需求及財務可行性、法律可行性、技術可行性,以及環境可行性。這些評估項目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共運動設施的設置符合政策目標,滿足運動需求,並在財務、法律、技術和環境方面是可行的。一個範例如下: 例如,政府計劃在一個城市的公園內設置一個室內運動館。為了評估可行性,政府將考慮政策目標,例如促進體育運動的發展和提供健康的娛樂場所。他們還將評估運動館的需求,包括人數、運動類型和時間安排,並確定財務上的可行性,包括建設和營運成本。政府也會檢查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土地使用規章和營運許可要求。此外,他們還將評估技術可行性,確定是否有足夠的技術資源和設備來建造和運營運動館。最後,他們還將考慮環境因素,例如運動館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可持續性考慮。綜合評估後,政府將根據這些可行性評估結果來決定是否設置該運動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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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