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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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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應對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本法所定事項,進行督導及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5條,主管機關有權對特定體育團體進行督導及考核,以確保特定體育團體遵守該法的相關事項。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可能會對特定體育團體的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包括評估該團體是否正確執行裁判資格的檢定程序,是否按照法規要求進行相關管理工作等等。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考核,以確保特定體育團體的運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運動裁判資格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同時維護運動界的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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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部應對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本法所定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