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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裁判經依前條規定註銷資格者,自註銷之日起三年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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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4條,裁判如果根據前條規定被取消資格,則必須在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後,才可以依照該辦法的規定申請資格檢定。這表示被取消裁判資格的人必須等待至少三年才能再次成為裁判,前提是通過相應的檢定程序。 例如,假設某位裁判因不符合相關要求而被取消裁判資格,並且該取消資格是在2019年1月1日生效。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4條,該裁判必須等待三年,也就是至少要等到2022年1月1日之後,才能再次申請裁判資格的檢定。只有在通過檢定程序後,該裁判才能再次擔任裁判的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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