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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運動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之分級及其得從事賽會執法之工作,規定如下: 一、C 級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 二、B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 三、A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及前款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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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2條所規定,裁判分為C級、B級和A級,並定義了各級裁判所能從事的工作。 - C級裁判:擔任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的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的裁判。這意味著C級裁判可以執行各個級別的比賽的裁判工作。例如,他們可以擔任學校或地區比賽的裁判。 - B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不同年齡層次的比賽以及前一款所述的比賽的裁判。這意味著B級裁判在賽會運動類型方面具有更高的資格,例如在全國性的比賽中擔任裁判。 - A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的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的隨隊裁判以及前一款所述的比賽的裁判。這意味著A級裁判在裁判等級中具有最高的資格,可以執行更高水平的比賽的裁判工作,包括全國性的綜合運動賽會和國家代表隊的比賽。 這些資訊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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