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裁判之檢定,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C 級裁判: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 二、B 級裁判:取得 C 級裁判證二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三、A 級裁判:取得 B 級裁判證三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 2.持有第十條第四款之國外裁判證人員,其申請換證之審查資格條件,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訂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裁判的檢定資格。根據該條款,裁判的檢定需要年滿十八歲以上,並且具有以下資格之一:(1) C級裁判: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接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2) B級裁判:取得C級裁判證書至少兩年,並具有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的經驗;(3) A級裁判:取得B級裁判證書至少三年,並具有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的經驗。 換證申請資格條件方面,持有國外裁判證書的人需要依據第十條第四款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訂定的規定進行審查。具體的審查資格條件將根據該特定體育團體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