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裁判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費用。 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 三、裁判證申請補發、換發。 四、持有國外裁判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 五、裁判之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 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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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進行裁判檢定時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報本部備查。該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 1. 申請裁判資格時需要填寫的申請書,檢附的文件、資料和繳交的費用。 2. 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以及複查成績。 3. 申請補發或換發裁判證的程序和條件。 4. 持有國外裁判證的申請換證審查的條件。 5. 裁判的進修、管理、考核以及獎懲。 6. 辦理講習會和專業進修課程的收費基準和經費編列。 根據上述條文,特定體育團體必須依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計畫,並且根據該計畫的規定進行裁判資格的檢定工作。特定體育團體應該明確規定裁判資格的申請程序和所需文件、資料以及相關費用。同時,計畫也應該規範裁判的進修、管理、考核和獎懲等事項,並制定相應的學科授課內容和測驗方式。還需要設置換證審查的程序,尤其針對持有國外裁判證的申請人。最後,特定體育團體還需制定關於辦理講習會和專業進修課程的收費標準和經費編列。 資料來源: 1.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 2. 2019年特定體育團體裁判資格檢定執行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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