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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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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裁判資料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裁判資料庫。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1條,特定體育團體在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應該造冊並且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此外,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特定體育團體還需建立裁判資料庫。 根據《體育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在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應該記錄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並根據本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的要求建立裁判資料庫。這意味著特定體育團體對於通過裁判資格檢定的申請人,應當建立冊造和妥善保存相關的資料,同時建立一個裁判資料庫來管理這些資料。 舉例來說,當一個人通過特定體育團體的裁判資格檢定後,該團體應該將這個人的相關資料加入到裁判資料庫中,並且將其造冊並妥善保存。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該團體能夠有充分的資料來管理裁判的資格和執行其相關的職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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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