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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裁判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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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裁判資料庫。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1條,特定體育團體在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應該造冊並且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此外,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特定體育團體還需建立裁判資料庫。 根據《體育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在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應該記錄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並根據本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的要求建立裁判資料庫。這意味著特定體育團體對於通過裁判資格檢定的申請人,應當建立冊造和妥善保存相關的資料,同時建立一個裁判資料庫來管理這些資料。 舉例來說,當一個人通過特定體育團體的裁判資格檢定後,該團體應該將這個人的相關資料加入到裁判資料庫中,並且將其造冊並妥善保存。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該團體能夠有充分的資料來管理裁判的資格和執行其相關的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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