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裁判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 二、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 三、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四、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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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裁判應遵守的工作倫理規範,包括: 1. 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 2. 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 3. 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4. 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這些規範旨在保護運動競賽的公正性和運動員的權益。裁判們應確保自己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以便能夠公正地裁決比賽並促進運動的發展。同時,他們應該遵守倫理規範,絕對不能對運動員進行任何形式的性騷擾。這些規範的遵守對於維護運動競賽的公正性和運動員的尊嚴至關重要。 有關該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特定體育團體相關的官方網站或文件,以瞭解該團體對裁判倫理和資格要求的具體解釋和應用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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