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及運動自主自治原則。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及運動自主自治原則。根據該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組織及運作應該遵循民主原則,也就是說,在特定體育團體的組織與運作過程中,應該充分尊重團體會員的意見以及權益,並且遵從運動自主自治原則,也就是說,特定體育團體在自我組織與運作時,應該有權自主判斷和決策,不受外部機構的不當干預。這些原則的遵守有助於確保特定體育團體的公正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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