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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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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宗旨、任務及組織區域。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與其他組織及職權。 三、前款組織之集會與通知方式、決議及召集人不為召集時之處理方法。 四、理事長(會長)之職稱、任期、選任及解任。 五、理事、監事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 六、會員類別、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其權利、義務。 七、各類團體會員代表數額。 八、置個人會員代表者,其名額、選區之劃分、任期、選任及解任。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會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 十一、申訴處理程序。 十二、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組織章程應詳盡記載以下事項: 1. 名稱、宗旨、任務及組織區域:章程應說明特定體育團體的正式名稱、組織的宗旨和任務,以及其活動範圍和運作區域。 2.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與其他組織及職權:章程應詳述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各個組織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其他相關的組織和職權。 3. 組織之集會與通知方式、決議及召集人不為召集時之處理方法:章程應清楚規定組織集會的方式和通知方式,以及在召集人無法召集時的處理方法。 4. 理事長(會長)之職稱、任期、選任及解任:章程應明確規定理事長(或會長)的職稱、任期、選舉方式和解任程序。 5. 理事、監事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章程應詳細規定理事和監事的職稱、名額、任期、選舉方式和解任程序。 6. 會員類別、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其權利、義務:章程應明確區分會員的不同類別,規定會員資格的取得和喪失條件,以及會員所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 7. 各類團體會員代表數額:章程應記載各類團體的會員代表數量。 8. 置個人會員代表者,其名額、選區之劃分、任期、選任及解任:章程應規定個人會員代表的名額、選區劃分、任期、選舉方式和解任程序。 9. 章程修改之程序:章程應明確規定章程修改的程序。 10. 會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章程應規定會員應繳納的會費金額和繳納方式。 11. 申訴處理程序:章程應清楚規定申訴的處理程序。 12. 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章程應規定特定體育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的歸屬。 13.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章程應記載其他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明確記載的事項。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應包含以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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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宗旨、任務及組織區域。 二、會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