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然而,如果特定體育團體所屬的國際體育組織在會員資格方面有特別規定,則依從該規定。 範例:如果某特定體育團體是某個國際體育組織的成員,該國際體育組織的章程可能會對會員資格有特殊要求,例如年齡限制或技能水平要求。 2. 特定體育團體的個人會員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進行申請加入。如果個人會員是外國人,則必須按照章程的規定才能加入。 範例:如果一個人想成為某特定體育團體的個人會員,他必須按照該團體章程的要求填寫申請表並支付相關費用。 3. 如被第三人委託為其代表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則代表人數限制為一人。 範例:如果某個人無法親自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他可以委託一個人代表他進行申請,但委託人數限制為一人。 4. 特定體育團體章程所規定的個人會員資格不得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開放人民參與的原則。 範例:某特定體育團體的章程不得規定只有特定身份或團體的人才能成為個人會員,以確保人民的參與權利得到保障。 5. 特定體育團體的團體會員應該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的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特定體育團體的團體會員應該推派或選派團體會員代表,與個人會員一同參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 範例:某特定體育團體的團體會員可以是各地的體育協會或學校,這些團體會派遣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一起行使會員權利。 以上解釋參考了《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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