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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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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指從事體育運動競賽,於近二年度曾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包括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 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四、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五、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六、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認可之各該世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4. 4.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5. 5.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指報教育部備查,且由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各特定體育團體所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之最優級別或組別。
  6. 6.第一項所定近二年度,指教育部依第三條第一項受理申請認可公告年度之前二年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2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的定義如下: 1. 運動員指近二年度曾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 a. 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b. 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包括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 c.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d. 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e. 經教育部核定辦理的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f. 職業運動聯盟主辦的職業比賽 2. 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可分為三類賽事: a. 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b. 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c. 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公告的其他綜合賽事。 3. 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認可的世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4.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5. 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指由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的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的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6. 近二年度是指教育部根據第三條第一項受理申請並認可的公告年度之前二年度。 參考資料: 《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最新修正2019年11月8日第108年依財稅字第1080048752號函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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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指從事體育運動競賽,於近二年度曾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