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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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開立國庫機關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存管自然人(以下簡稱個人)捐贈運動員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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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教育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開立國庫機關專戶,用於存管個人捐贈運動員的款項。這意味著教育部在管理個人捐贈給運動員的款項時,需要遵循中央政府專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並將這些款項存入國庫機關專戶中。 依據我所查詢到的相關資料,《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為政府機關專戶管理的相關規定,有關專戶開立、款項存管等都有詳細的規範。但對於《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4條的具體運作細節,我目前沒有找到明確的資料或具體範例。
-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法規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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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