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由訓導處依照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指導學生所應進行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班導師。 各校訓導處應將各班導師指導學生之進度及情形,每二個列表向校長報告之。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了各校訓導處在每學期開學時應根據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指導學生應進行的事項,並將相關學生的身心狀況等資料一起分送給各班導師。此外,各校訓導處還應該每兩週向校長報告各班導師指導學生的進度和情況。 根據這條法條,訓導處在每學期開學時需要制定導師的指導計畫,並詳細列出每週指導學生事項,以及學生的身心狀況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需要分送給各班導師,以確保導師能夠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指導。此外,訓導處也需要每兩週向校長報告各班導師的指導進度和學生情況,以便校長能夠掌握整個學校的情況。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學校能夠有效地實施導師制度,提供適切的指導和關懷給學生。透過每週的指導,導師可以了解學生的需求和問題,及時給予幫助和指導。同時,訓導處和校長也能夠通過報告了解每班學生的情況,及時調整和改進相關教務工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學生的學習和發展狀況,確保學校能夠提供適切的教育環境和支持給每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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