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導師對於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身心攝衛及其所具潛力,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訓導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根據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7條,各班導師在對學生進行教育指導時,應詳細了解學生的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和家庭環境等方面的情況。導師應該根據學生的個性和個別差異,瞭解他們的思想、行為、學業、身心健康以及他們所具備的潛力。根據教學和訓導計畫,導師應該給予適當的指導,使學生能夠正常發展,培養健全的人格。 根據《中學法》第22條之一規定,中等以上學校應設置導師制度,對學生進行全面的輔導和指導。導師在履行其職責時,應了解學生的個性特點、學習情況和身心發展等,並根據這些情況制定相應的輔導計劃,幫助學生全面發展。 參考資料: 1.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2. 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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