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導方式,除個別指導外,各班導師應充分利用課餘及例假時間,集合本班學生,舉行談話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
根據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8條,導師應善用課餘及例假時間,結合班級學生舉行各種活動,包括談話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等,以利團體生活的指導。這條法規要求導師進行集體指導以及團隊活動,以促進學生的成長和交流。例如,導師可以組織學生參加一個討論會,讓他們在互動中學習與分享觀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