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戴,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
根據《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9條,各班導師有以下職責: 1. 根據學生的生活綜合紀錄卡,針對學生的缺點進行督導和改進措施。 2. 每學期將生活綜合紀錄卡報送至訓導處。 3. 在可行範圍內進行家庭訪問,並與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聯繫。 4. 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立即通知家長。 根據相關資料的範例,可以假設一位中學導師在審查學生生活綜合紀錄卡時注意到一位學生的缺點是常常遲到或早退,導師應該著重督促學生改進這項行為,並與學生的家長聯繫,提醒他們注意孩子的出席狀況並協助改善。此外,如果導師發現學生在學校發生了某些特殊事件,例如參與學校活動或比賽獲得獎項,導師應即時通知學生的家長,以讓家人了解學生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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