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訓導實施情形,並謀改進,由級導師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各班導師及級導師,應出席全校訓導會議,研究關於全校訓導之共同問題。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各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訓導實施情形,並謀改進,由級導師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此條款強調了班導師在訓導工作中的角色與責任,他們需要參加導師會議,向級導師報告班級的訓導情況,並討論如何改進。級導師則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以協調各班導師之間的合作。 同樣地,各班導師及級導師也應該出席全校訓導會議,共同研究有關全校訓導的問題。這個規定強調了全校師生訓導工作的合作性,各班導師和級導師需要參與整體訓導會議,共同商討學校訓導的重點議題及解決方案。這樣能夠促進學校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提升整體訓導工作的效果。 舉例來說,一個中學實施了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中的這個條款。每個班級都有導師,導師定期召集班級導師會議,報告班級訓導情況,並討論改進措施。同時,學校也組織全校的訓導會議,邀請各班導師和級導師參與,共同討論學校訓導的相關議題,並制定全校訓導目標。這樣一來,學校能夠有效地管理和指導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與支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