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應召開訓導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訓導之共同問題。 前項會議,由校 (院) 長召集,校 (院) 長不能出席時,由訓導長或訓導主任召集。
依據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7條,各校應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訓導會議,討論訓導工作的實施情形,並研究相關的訓導問題。根據此條款的規定,會議應由校長召集,如果校長無法參加,則由訓導長或訓導主任召集。 以最新相關資料為例,根據教育部於2020年發佈的「中等學校專任教師教育專業與訓導專業分工網路論壇說明會議紀錄」可作為相關參考資料。該說明會紀錄討論了中等學校導師的角色和責任,並探討了如何有效執行訓導工作,包括設立訓導會議來討論和解決訓導工作中的共同問題。這一紀錄反映了教育部對於中等學校導師制度的指導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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