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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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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學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 各組 (班) 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個案考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 (院) 長報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各校訓導處在每學年度開學前,應根據該學年度訓導計畫,詳細制定導師每週應進行的學生指導事項,並將相關的學生身心狀況、學業成績等資料分發給各位導師。在每學期結束時,各組(班)導師應將實際指導學生的進度以及相關個案評估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而訓導處則應將這些報告彙總成一個列表並向校(院)長匯報。 範例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的《中等以上學校訓導工作指導方針》(107年12月修訂),該方針對導師的職責做了更詳細的解釋。根據該方針,導師應詳細制定個別學生的指導計畫,並且根據學生的身心狀況、學習成績、家庭背景等多方面的資料做出個別化的指導。這樣的指導計畫應該是根據學校訓育委員會的審查並被通過的。在教育部的《中等以上學校訓導工作指導方針》中,也提到了導師應該定期與學生面談,以了解學生的進度、困難等情況。藉由這些面談,導師可以及時調整指導策略,幫助學生解決問題。 該方針還強調了導師和家長之間的溝通合作。導師應該定期與學生家長進行聯繫,向家長報告學生的學業情況、行為舉止等。同時,導師也應該聆聽家長對學生的關注和期望,並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指導建議。這樣可以形成學校、家庭和導師之間的合作機制,共同幫助學生的成長和發展。 通過這些釐清導師的職責和具體要求的法規和指導方針,可以確保導師的指導工作更加具體有效,促進學生的綜合發展和個人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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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學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