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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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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 (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 (科) 主任導師對本院系 (科) 組 (班) 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9條,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此條款強調了學校導師指導學生的時間規定,每週至少兩小時,並明確要求訓導處和教務處協商安排適當時間,在課程表上公告實施。 此外,根據該條第二項,各校導師除了個別指導學生外,還應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班)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等團體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的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兩次,並要求院系導師輪流參加本院系組(班)的團體生活指導。這表示學校導師不僅要個別指導學生,還需要組織和參與團體活動,以提供更全面的指導和支持。 參考資料: -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9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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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