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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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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戴,並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導師在執行第八條所規定的事項時應該記錄情況,並隨時指導學生改進他們的缺點。同時,在可能的範圍內,導師應該與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進行家庭訪問或聯繫。如果導師在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慣或其他特殊情況,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導師在盡到指導學生和與家長溝通的責任,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學業成就。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導師在指導學生時發現某個學生常常遲到且成績下滑,導師可以將這些情況記錄下來,並與學生和他的家長進行溝通,提供指導和關注。如果學生的缺點沒有改善,導師也應隨時通知家長以便他們關注學生的情況。這樣的紀錄和溝通可以有效幫助學生改進並促進其學習成就。

  • 第八條條文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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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戴,並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