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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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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導師於學生遇有特殊事件時,可商請各院系 (科) 主任導師協同設法處理,必要時得提請訓育委員會討論,並由訓導處協助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校導師在學生遇到特殊事件時,可以與各院系 (科) 主任導師合作處理,必要時可以提請訓育委員會討論,並由訓導處協助處理。根據學校的組織規程和相關法規,導師在處理學生特殊事件時具有相應的職責和權限,並可以與其他教職員合作,以確保學生得到適當的支援和幫助。具體的處理方式和程序可能會因學校而異,可以參考教師法、個別學校的組織規程和導師制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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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校導師於學生遇有特殊事件時,可商請各院系 (科) 主任導師協同設法處理,必要時得提請訓育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