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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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中途學校,並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中途學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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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24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中途學校,並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中途學校考核。 根据该法条,法律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定期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一同访问中途学校,并督导他们进行中途学校的考核。这意味着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和中央主管机关有责任监督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中途学校的考核工作。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可能需要参考其他相关的法规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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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