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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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學生戶籍地與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密切合作,並提供中途學校教育所需之行政及教學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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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23條,中途學校學生的戶籍地與中途學校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密切合作,並提供中途學校教育所需的行政和教學支援。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相關機關需要主動與中途學校合作,確保學生能夠獲得必要的支援。例如,他們可以提供行政上的協助,如提供相關的資源和設施,或處理學生相關的事務。同時,他們也應該提供教學上的支援,如提供師資、教材和課程設計等。這些支援的目的是確保中途學校能夠提供高質量的教育,並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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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